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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顺民意枉为法(经略加修改,可以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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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2 13: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把那两个字用*号代替,最后一句修改了一下,可以了,晕呀,迟嘀是不是要大兴文字狱?)
少女捅死性侵大叔被判4年,我想问,她有辩护律师吗?
什么故意杀人,什么防卫过当,那是一个弱质女流,不是武林高手,能做到点到即止,有多少少女被**然后杀害?在极度恐惧之中,她能确定到最后自己不会被杀吗?她也不懂医,哪知道他刚时情况如何?这样的法律太机械化了,忽略了人性,很多有被性侵经历的女子,事后心理长期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如常做那些相关的恶梦,自残自虐等强迫症,因为她主观认识上那个威胁还存在,只有完全消失了,女孩才能真正解脱出来.虽然是主观的,但这都是性侵者带来的,他要为此负出更多的代价,才能甚至还不能扯平他给她带来的有形无形的创伤,搞法律的人,不就是怕不重判她的罪,担心更多的妇女们自强起来,担心更多的**犯,准**犯被杀吗?是的,他们就决不会担心,以后那些妇女被人性侵时,想到这个前车之鉴而不敢反抗,任由**者横行鱼肉,现给判4年,民众哗然,试下改判她无罪,看又有多少人为那该死的死者鸣不平?这就是民意,法不顺民意枉为法,恐怕是现在有些人嫖妓嫖多了,思想腐化到了极点,认为女人被**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发表于 2012-9-12 15: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L
想想你身处何地?
于是
你应该就释然了..........

发表于 2012-9-12 16: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朝的法已经不是人民的法了

发表于 2012-9-12 18: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cat56:}

 楼主| 发表于 2012-9-12 20: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想你身处何地?
于是
你应该就释然了..........[/quote]
大师高人,一语道破,冲动了,其实我也没上传什么不良信息,只不过是罗列了一些道理而已,更没有大声疾呼打倒某某某之类的话,现择一小段上来,如果网管认为我说的没道理,就尽管删帖吧。
.......搞法律的人,不就是怕不重判她的罪,担心更多的妇女们自强起来,担心更多的**犯,准**犯被杀吗?是的,他们就决不会担心,以后妇女们被人性侵时,想到这个前车之鉴而不敢反抗,任由**者横行鱼肉,现给判4年,民众哗然,试下改判她无罪,看又有多少人为那该死的死者鸣不平?这就是民意......

点评

其实,在感觉到有词汇可能是敏 感 词的时候,中间加个空格,就行了,比如抗 议,你不分割,就不显示...  发表于 2012-9-12 22:05
什么世道呀!连那两个字都不能用.  发表于 2012-9-12 21:00
发表于 2012-9-12 21: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懂法的出来说法吧.{:cat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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