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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光头李鬼

[人文纪实] 被侵犯了![5月15日法庭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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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3 11: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3-13 11:08 编辑

      起诉书节录:

       原告作为图片的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将图片在报刊上发表作商业宣传用途,侵犯了原告的作品发表权;被告没有在图片署上原告的名字,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作为清远市党政部门的宣传机构,更应带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劳动创作,承担维护公平、伸张正义的社会责任。如果不及时依法制止被告的违法行为,让这种侵权行为任意发展的话,这不仅打击了原告的创作热情,也会在社会上造成知识产权屡屡被盗用而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发表于 2012-3-13 17: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里面一些图片是当地政府提供的.
发表于 2012-3-19 12: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回帖被删除了????????

点评

我保证不是系统问题,有人看到那帖子不爽...所以...你懂的......  发表于 2012-3-23 13:47
肉肉的回帖好似系吾见左噶,系咪系统的问题?  发表于 2012-3-23 12:43
不会吧  发表于 2012-3-19 18:45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1: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光头李鬼 于 2012-3-23 11:21 编辑

刚刚收到法院传票,本案定于5月16日下午三时在清远中院开庭。清远日报社还有三处使用了本案图片将会作补充证据提交法院。
1、清远日报创刊20周年纪念特刊

2、《清远日报》2010/12/18B3版
3、《中国•清远》画册

点评

要得——特别是画册,影友作品很多  发表于 2012-3-25 20:48
欢迎组团膀胱  发表于 2012-3-23 12:06
不如组团膀胱吧  发表于 2012-3-23 11:33
 楼主| 发表于 2012-3-23 12: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尼张相又不是什么大片、精品,也谈不上有什么艺术可言,只是屡屡发现被人无故使用心中非常不爽,吾系去到锦尽,也不会撕下这个老脸去跟人计较的。。。呵呵
发表于 2012-3-23 13: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创作维权为荣,以剽窃侵权为耻!

点评

说得好。支持  发表于 2012-3-25 20:59
发表于 2012-3-23 13: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victory:
发表于 2012-3-23 13: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组团膀胱的主意不错
:lol

点评

好,尽量到场观战!  发表于 2012-3-24 06:16
欢迎组团膀胱,5月16日下午3时清远中院三楼第六审判庭。  发表于 2012-3-23 14:53
发表于 2012-3-23 14: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李鬼!支持李鬼!
发表于 2012-3-25 14: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吧。清远已经有人胜诉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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