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关注该事件的发展,相信这样的判决结果会对户外活动,特别是召集人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消极作用。户外运动一直提出免责免责,原来到头来还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难道真的要参加活动的队员都写遗书表明态度才能免责么?真担心本地驴友如果出事了也会历史重演,那对本地的户外发展将是致命的打击。建议以后有一定危险性的探险活动都将免责条款打出来,每个队员一张,并签名,或者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个人觉得法院对组织人处理过重了,估计法院对网络自发组织活动了解不够深吧
这是户外运动的不幸。接二连三的户外事故,尚未能引起立法机关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反而一次次打击了户外运动这种平等、自助的出行方式。原始的自助户外活动要么走向商业化、把风险转移至保险机构,要么变成了私下聚会。有心召集活动的领队无不因为“责任”而慎之又慎。
要让自助户外活动健康发展,厘清法律责任和规范风险机制是必然的选择,只是实行起来还是免不了遮遮掩掩。或者参考一下磨房等大型户外运动网站组织活动的经验,可能有所裨益。
无关法律 无关法院,全在法官的良莠不齐.
死者家人有面子呗.
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出炉:二审认定12名同行驴友不承担过错责任 2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红斌领到了“驴友案”的判决。判决书长达28页,最关键的是27页的两行字:“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撤销一审判决”。字虽然不多,但却意味着12名驴友在该事件中不承担过错责任,驴头梁某从“赔偿16.3万余元”变为“补偿3000元”,11名驴友从“连带赔偿4.8万余元”变为“补偿2000元”。至此,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有了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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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79事件二审判决出炉:二审认定12名同行驴友不承担过错责任
24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红斌领到了“驴友案”的判决。判决书长达28页,最关键的是27页的两行字:“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 ...
蓝星 发表于 2010-4-5 21:42 
二审的判决关键点在于认定活动是否盈利性质。
有了这一定例,户外约伴的AA活动大可不必见草惊蛇了。
本帖最后由 肉夹馍 于 2010-4-8 13:44 编辑
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应该明确自身能力,量力而行。
经常能在一些驴友组织的活动中见到一些准备不足的朋友,
不少朋友在参加团队出游前并没有仔细考虑自己的身体条件、
野外活动经验等方面是否合适参加这些活动,
只是觉得很好玩就匆匆报名参加。
我觉得参与出行应该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
户外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
露营、爬山、游泳都带有一定的危险,
大家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参加任何活动都应小心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