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仔 楼主发表于 2008年10月31日 15:21 来自PC
当晚10晚30分,“驴友”们已经走了12小时以上,此时孙仲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走。在同行者为孙仲煜进行救护的同时,郝洪波拨打了110 报警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孙仲煜昏迷不醒,呼吸微弱,同行人员和绿野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孙仲煜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3月11日中午,孙仲煜在救援人员帮助下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
事发后,孙仲煜的父母把活动的组织者郝洪波和张欢以及绿野网站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修改路线增加了危险性,存在过错。
一中院终审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郝洪波、张欢事先已明确告知要多带衣服,更改线路是全体队员同意的,而孙仲煜当天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郝洪波、张欢及绿野网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驴友”们不用赔偿,但一中院在判决中除建议其道歉外,还建议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诚信公布其自身情况,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组织者应当审慎选择路线,并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