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第一跑 楼主发表于 2009年7月5日 13:05 来自PC
转发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体育局反映。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是为了全面备战省运会,培养、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市体育工作的不断发展,推动我市群众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
第四届市运会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团结协助、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约高效以及文明、热烈、精彩、圆满、和谐开展的原则,为发展我市体育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地点
市运会于2009年7月或8月举行。具体日期和地点由市体育局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共16项)
田径、击剑、篮球、羽毛球、摔跤、射箭、男子足球、举重、乒乓球、跆拳道、拳击、柔道、棋类。
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射弩、打陀螺、蹴球。
三、参加单位
各县(市、区)。
四、运动员资格
(一)运动员资格须符合《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体工队、解放军体工队现役正式运动员不参加本届市运会比赛。
(二)符合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
(三)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四)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五、参加办法
本届市运会除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外,其它项目只设少年组的比赛。各项目参赛人数和运动员年龄按单项竞赛规程确定。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二)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进行比赛,如果单项竞赛规程与本竞赛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竞赛规程总则为准。
(三)本竞赛规程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以及各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如报名参加单位(团体、队、人)不足3个时,将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少数民族项目除外)。
(四)在各项目比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他项目均排出名次,不得出现名次并列。
(五)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比赛,不得兼报。
(六)裁判员及仲裁委员由大会统一调派。
七、录取奖励名次和计分办法
设代表团奖牌、代表团总分奖,奖励前六名。
(一)代表团奖:按获奖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六名。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代表团奖牌包括:
1、市运会中所获的奖牌。
2、在2008年奥运会上所获的奖励奖牌。
3、因代表广东省参加重大国内外大赛而不参加市运会所设项目的报名运动员所获奖励奖牌。省体工队、解放军体工队现役正式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的奖励奖牌。
4、省体育局指派,由我市组队代表广东参加国内外大赛(含少数民族体育项目)所获的奖励奖牌。
5、2007年、2008年清远市少年锦标赛11个项目成绩所获的奖励金牌。
(二)代表团总分奖,按获总分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奖励前六名。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代表团总分奖包括:
1、市运会所设项目成绩得分。
2、在2008年奥运会上所获的奖励分数。
3、因代表广东参加重大国内外大赛而不能参加市运会所设项目的报名运动员所获的奖励分数,省体工队、解放军体工队现役正式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的奖励分数。
4、省体育局指派,由我市组队代表广东参加国内外大赛(含少数民族项目)所获的奖励分数。
5、2007年、2008年清远市少年锦标赛11个项目成绩所获的奖励分数。
(三)各项目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单项(含团体)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不足8人(队)全部录取。
(四)各项目计牌计分办法:
1、获得单项前八名分别按13、11、10、9、8、7、6、5计分。
篮球获得前三名分别按4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八名分别按52、44、40、32、28、24、20、16计分。
足球获得前三名分别按4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奖励,前八名分别按52、44、40、32、28、24、20、16计分。
2、获得单项(含团体)、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4、5、6、7、8名次者分别颁发奖状。
3、如单项名次并列时,将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所得分值,如果第八名并列,则各按5分进行统计。
(五)市运会中各项超破省和市少年纪录奖的奖励办法:
1、各项超、破纪录的确定,按各单项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制订的有关超、破纪录的文件执行。
2、奖励标准如下:每超、破一项广东省最高纪录,奖励26分。每破一项清远市运会纪录奖励10分。
3、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取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六)我市籍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在2008年参加奥运会获得前八名,按以下办法计入所属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凡代表国家参加2008年奥运会每人计金牌2枚,26分。单人项目;在奥运会上获前八名者、分别各计金牌10、8、7、6、5、4、3、2枚,分数分别按80、64、50、45、40、34、28、24计分。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分数和奖牌的50%计算。
(七)因代表广东参加重大国内外大赛而不能参加市运会所设项目的报名运动员每人计金牌1枚,13分。省体工队、解放军体工队现役正式运动员(含市运非设项目)每人计金牌1枚,13分。
(八)省体育局指派由我市组队代表广东参加国内外大赛(含少数民族项目)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凡有运动员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奖励金牌1枚,13分。
八、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按《清远市第四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时间和办法由市体育局另行通知。
(二)报到:各项目运动队报到日期,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报到日期由市体育局另行通知。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团旗两面、颜色自定,规格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一、服装
各单位运动员必须有一套统一颜色的服装参加开、闭幕式。比赛服装按各项竞赛规程及规则执行。
十二、收费标准另定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四、本竞赛规程总则内容由清远市体育局负责解释